(2016)豫1702执2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永俊、王二辉、陶亚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高永俊,王二辉,陶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负责人陈世宏,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既安,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高永俊,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被执行人王二辉,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被执行人陶亚梅,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王二辉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永俊、王二辉、陶亚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4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