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淄博英创塑胶有限公司与王素梅、张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英创塑胶有限公司,王素梅,张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91民初472号原告:淄博英创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公序。委托代理人:王传江。被告:王素梅。被告:张威。原告淄博英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素梅、张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英创塑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传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素梅、张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英创塑胶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共同经营郑州福财广告材料批发商行。2016年4月,被告张威从原告处购买PVC发泡板材一宗,拖欠原告部分货款,2016年8月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由两被告分期还款,于2016年底全部还清,但两被告未按约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850元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素梅、张威支付货款96850元;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581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素梅、张威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PVC发泡板材,原告发货后,被告未按约付款,截止2016年8月7日欠原告货款156850.5元,两被告承诺分期偿还并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仍欠原告货款96850元。被告违约,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5811元(本金9685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4月17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素梅、张威欠原告货款968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应予支付。被告违约,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经济损失应为4067元,对其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素梅、张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英创塑胶有限公司货款968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67元。二、驳回原告淄博英创塑胶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王素梅、张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1177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素梅、张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