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2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平武家电有限公司、杨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歙县平武家电有限公司,杨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平武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杨平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凡,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歙县平武家电有限公司与杨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平武家电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同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凡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楚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