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蒋仕勇,长寿区长寿湖镇广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长寿区长寿湖镇广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蒋仕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财保37号申请人: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58号2栋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867238。法定代表人:张晓川,董事长。被申请人:长寿区长寿湖镇广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文昌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9YQA2X。被申请人:蒋仕勇,汉族,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申请人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寿区长寿湖镇广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蒋仕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不予收取案件申请费。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