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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罗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罗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276号原告:田某某,女,苗族,1965年4月12日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罗某某,男,彝族,1964年8月22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罗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被告罗某某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