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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1,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858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担保人:章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李某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黄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第三人:李某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连桥镇。第三人:赵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连桥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1、黄某某、第三人李某某2、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1、黄某某名下的价值金额3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1、黄某某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章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XX路XX号(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XXXXXXX**)房屋。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 力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骆 兵代理书记员  朱 银代理书记员  朱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