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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董某辉与薛某明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辉,薛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辉被执行人薛某明,本院在执行董某辉与薛某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明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溢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