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董某辉与薛某明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辉,薛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辉被执行人薛某明,本院在执行董某辉与薛某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明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溢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