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方文辉与屯溪区屯光镇湖边社区居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辉,屯溪区屯光镇湖边社区居委会,黄山陶宝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863号原告:方文辉,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朋涛,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屯溪区屯光镇湖边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程建家,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黄山陶宝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陶宣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忠,公司员工。原告方文辉与被告屯溪区屯光镇湖边社区居委会、第三人黄山陶宝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方文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上下坞新村建房协议》约定,履行为原告安排宅基地的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解决村民拆迁安置及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的规划要求,在湖边上下坞地块兴建农民新村。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上下坞新村建房协议》,同意原告在上下坞农民新村安排宅基地一幢。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履行协议约定,划定宅基地位置进行建设,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履行应负义务。2017年1月5日,原告发现黄山陶宝拍卖有限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将已划给原告的宅基地进行拍卖。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之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下坞新村建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虽名为建房协议,但实质为宅基地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该规定,宅基地的取得须经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停止拍卖的申请,因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文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予以退还原告方文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三)项: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