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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43号被执行人:胡莉,女,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缴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后因未能执行到位,终结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1月02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无余额。2、2016年11月0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房产。3、2017年1月4日,本院划扣被执行人胡莉配偶任旦闻银行存款并向国库缴纳罚金20993.33元,执行费已缴纳。4、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