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8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廖伟仁与潘爱华恢复原状纠纷2017民初85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仁,潘爱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586号原告:廖伟仁,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潘爱华,联系地址广州市。关于原告廖伟仁诉被告潘爱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即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潘爱华已自行作恢复原状处理,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廖伟仁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伟仁撤诉。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