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裴某某,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裴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裴某某在你处的款16140元(含执行费1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