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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裴某某,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裴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裴某某在你处的款16140元(含执行费1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