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汤道虎与曹仕梅、刘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道虎,曹仕梅,刘学祥,明光昊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325号原告:汤道虎,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仕梅,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学祥,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明光昊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176号。法定代表人,孙永鸣,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道虎与被告曹仕梅、刘学祥、明光昊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道虎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道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汤道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9元,减半收取6904.50元,由原告汤道虎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