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沈川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54号罪犯沈川,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6)淄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5月21日被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本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7)淄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06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8月24日、2012年8月6日、2013年11月1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沈川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川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十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沈川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