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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梅英与黄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英,黄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40号之一原告:李梅英,女,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毛振仪,男,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黄小敏,女,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英诉被告黄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梅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0元,撤诉减半收费1320元,公告费300元,合共1620元,由原告李梅英负担。审 判 长  黄秀萍人民陪审员  叶金群人民陪审员  梁子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