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委托代理人:杜增善,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再审申请人刘某1因与被申请人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刘某1对于隐珠镇薛家岭村(地号为GC_28_283)四间房屋的东两间的所有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已提交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记录在案,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形成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已作了有理有据的阐述,对于该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再审审查期间刘某1并无证据提交。其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申请理由,刘某1在二审上诉时已经作为上诉理由提出,在此不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审查,仅对刘某1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是相符的。刘某1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