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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3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航与刘小飞、钟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航,刘小飞,钟小英,刘航,刘小飞,钟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744号之一原告:刘航,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刘小飞,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钟小英,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章民三初字第374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判决结案且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刘航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温文斐审判员  谢小梅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