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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迁敏、刘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迁敏,刘建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676号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七一路南湖郡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洋,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向迁敏,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刘建刚,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向迁敏、刘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光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蕊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