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晓芬与邱建康、洪少琴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芬,邱建康,洪少琴,邱辛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财保31号申请人:张晓芬,女,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邱建康,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洪少琴,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被申请人:邱辛欣,男,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申请人张晓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建康、洪少琴、邱辛欣价值34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建康、洪少琴、邱辛欣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张晓芬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