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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君与崔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崔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001号原告王君,男,现住依兰县。被告崔海龙,男,现住依兰县。原告王君与被告崔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海龙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崔海龙给付卖粮款30,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11月份,被告崔海龙收购原告玉米,欠款30,000.00元,并于2014年3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该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被告崔海龙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崔海龙经传唤后虽未出庭,但原告主张有欠据可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王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存在,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崔海龙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君玉米款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崔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惠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