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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AWOTGLOBALEXPRESS(HK)LTD申请执行河南嵩岳碳素有限公司海运代理合同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AWOTGLOBALEXPRESS(HK)LTD,河南嵩岳碳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AWOTGLOBALEXPRESS(HK)LTD。被执行人河南嵩岳碳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AWOTGLOBALEXPRESS(HK)LTD申请执行河南嵩岳碳素有限公司海运代理合同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702996.5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