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7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波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180号原告:王波,男,38岁,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灵关镇。被告:王志刚,男,50岁,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诉被告王志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张天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