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波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180号原告:王波,男,38岁,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灵关镇。被告:王志刚,男,50岁,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诉被告王志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张天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