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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厉坤与陈俊宇杨小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坤,杨小鸣,陈俊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899号原告:厉坤,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兰(原告母亲),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家山**号1-4,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2********,特别授权。被告:杨小鸣,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俊宇,男,200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厉坤与被告杨小鸣、陈俊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坤撤回对被告杨小鸣、陈俊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厉坤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光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