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杜瑜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杜瑜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737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9806。负责人:杨建军。被申请人:杜瑜品,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杜瑜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瑜品价值196895.4元的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保证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作为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瑜品的银行存款19689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1504.47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劳雪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