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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肖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肖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437号原告:王洪涛,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肖秦峰,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王洪涛诉被告肖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洪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涛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王洪涛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