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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睢县凯龙易发水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郭颜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睢县凯龙易发水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郭颜瑞,娄素华,刘长江,刘心立,宁远梅,娄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闫伟,行长。被告睢县凯龙易发水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法定代表人郭颜瑞,经理。被告郭颜瑞,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娄素华,女,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长江,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心立,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宁远梅,女,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娄震,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睢县凯龙易发水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郭颜瑞、娄素华、刘长江、刘心立、宁远梅、娄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