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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0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宽与阿坝州雪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宽,阿坝州雪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01民初54号原告:何宽,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阿坝州雪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达萨街500号。法定代表人:雍天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宽与被告阿坝州雪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何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宽撤诉。案件受理费40865元,由原告何宽负担。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