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水平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水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特9号申请人:曾水平,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曾水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水平称,申请人曾水平的妹妹曾水友于2001年11月中旬与三个姐姐分开后一直无法联系,音讯全无。2015年10月26日经本院判决宣告失踪,现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曾水友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曾水友,女,1967年8月7日出生,系申请人曾水平的妹妹。2001年11月中旬,曾水友从长沙市xxx走失,经多方寻找仍无任何音讯。2015年10月26日,经曾水平申请,本院作出判决宣告曾水友失踪。申请人曾水平申请宣告曾水友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曾水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曾水友仍下落不明。另查明,曾水友与丈夫熊钢武与1995年5月10日已离婚,父亲曾寿荣、母亲宋发兰、儿子熊钟均已去世。本院认为,曾水友从2001年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曾水平系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水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羊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