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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860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639号原告:天津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双街镇京津公路东侧双江道南。主要负责人:崔晓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旺,天津劳是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主要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天津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唯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