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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刘武德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刘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行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必勤,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武德,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吉安市房管局)因与被上诉人刘武德房屋登记不作为一案,不服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安市房管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吉安市房管局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山代理审判员  罗英秀代理审判员  钟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虎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