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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与崔天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崔天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166号原告: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韩录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龙,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天生,男,汉族,1959年9月5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丽、冯梓慧,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天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