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与崔天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崔天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166号原告: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韩录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龙,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天生,男,汉族,1959年9月5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丽、冯梓慧,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天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