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涂继红、庄凤琴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张珍明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1刑初22号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继红,曾用名郑子瑞,微信名“瑞雪”,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庄凤琴,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4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瑞莹,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河北省保定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住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4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珍明,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现租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应城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珍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7年1月23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继红及其辩护人张进宇、被告人庄凤琴、被告人王瑞莹及其辩护人祁大红、被告人张珍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2012年11月13日,宋密秋(化名“张健”)安排其妹夫赵亮(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市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了深圳市云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数贸公司),对外宣称为云数贸公司总公司。云数贸公司成立后在互联网建立名称为云商联盟的网站,其网址为www.yslm.hk。在网址设立管理员办公平台网站、云商联盟管理系统网站、云商联盟管理员站、云商联盟会员登录网站,各网站有入会、返利、股票交易等版块。云数贸公司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授课、在云商联盟网站放置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云数贸公司是一家成功在国家工信产业部获得备案的国际经贸集团,是商业航母,是中国第一个国家提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宋密秋为未来世界首富等虚假宣传内容。在不具备发行股票资质的情况下,以销售云数贸公司原始股票为名、发展新会员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云数贸公司先后推出会员盘、股东盘、云讯通盘、董事盘、放生盘、CEO、国际股东盘等盘口,运作模式均以缴纳会员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成为该公司会员后,就可以以拉人头方式发展新会员,所发展的下线会员以一分为二、二分为四的模式安排排列,形成金字塔状的会员网状结构。发展新会员就会得到云数贸公司返利(奖金),返利分为直推奖、层碰奖、点碰奖,所获得返利(奖金)由公司将与人民币等值的电子币计入会员电子账户,电子币累计到一定数量时老会员可以在为新加入会员办理注册时,收取新会员的入会费后将电子币转为报单币作为新会员的注册费交纳给云数贸公司,或是将电子币销售给其他会员从而套取现金获利。2014年3月,被告人涂继红经朋友程某推荐加入云数贸公司,先后加入会员盘、股东盘、董事盘、国际股东盘、云讯通盘、希望小学盘成为会员。涂继红成为会员后建立“中国雄起!我们万众一心!”微信群,并加入“心想事成1”、“心想事成2”、“心想事成3”、“心想事成4”用于云数贸的微信群,通过微信发送云数贸宣传资料以及到孝感、应城、武汉市江某等地现场授课、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积极宣传、推广云数贸公司并发展会员,先后发展庄某、王瑞莹、王某1、林某、方某、王某2、陈某1、王某3(另案处理)等人成为云数贸公司会员。2015年4月,涂继红安排方宗尧将其位于云梦县金光小区5栋东一楼的住处张贴云数贸宣传图片,将该处布置成为云数贸工作室,方某先后多次带领他人到该处宣传、推广云数贸。2014年2月,被告人庄某通过涂继红推荐加入成为云数贸公司会员盘会员,后陆续加入云数贸公司股东盘、董事盘、云讯通盘、国际股东盘、放生盘、希望小学盘成为会员。庄凤琴建立“ZJ云数贸天地”、“正能量-中国梦”微信群,通过现场授课、播放宣传视频以及微信群内讲授发送云数贸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宣传、推广云数贸公司并发展会员,先后发展李某1、王某4、刘某、叶某、徐某、岳玉兰等人成为云数贸公司会员,并为新会员提供云数贸会员注册、报单、维护会员资料、收取会员费等服务。2014年3、4月,被告人王瑞莹加入云数贸公司会员盘会员,后陆续加入云数贸公司股东盘、董事盘云讯通盘、国际股东盘、希望小学盘成为会员。王瑞莹通过现场讲授、微信发送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宣传、推广云数贸公司并发展会员,先后发展了陈某2、代玉洁、张某1、肖某、梁某、盛某、张某2等人成为云数贸公司会员,并协助涂继红管理传销团队,为新会员提供云数贸会员注册、报单、维护会员资料、收取会员费等服务。案发后,被告人涂继红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庄凤琴退出赃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王瑞莹退出赃款人民币3.3万元。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各自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云数贸宣传资料、手机、银行卡、金色方块、笔记本电脑等物证、笔记本、云数贸宣传画册、稿纸、微信聊天内容照片、手机短信内容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电子检查等笔录、笔记本电脑内电子证据、云数贸公司网站后台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事实。2013年底,何某(另案处理)为处理转移传销犯罪活动赃款,利用庚连宝(另案处理)提供的被告人张珍明的电话号码,与张珍明取得联系,尔后,便从张珍明处购买银行卡。2013年底至2014年8、9月,张珍明分多次向何某出售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卡等各类银行卡共计50余张,其中,部分银行卡连同关联的开户人身份证、手机卡及网上银行电子口令卡、U盾等一并出售。何某将上述银行卡用于云数贸传销组织会员费收取,资金周转、取款等用途。2014年11月左右,何某向某数贸传销组织的同伙李包产、师某介绍认识了出售银行卡的张珍明,尔后,李包产开始从张珍明处购买银行卡,至2015年6月,期间,张珍明以每套1400元的价格向李包产出售各类银行卡共计26套(包含银行卡关联的开户人身份证、手机卡及密码器、U盾等)。李包产和师某将上述银行卡用于云数贸传销组织会员费收取、资金周转等用途。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珍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及密码器、U盾等物证、银行账户明细及开户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搜查、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被告人张珍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关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2012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张珍明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发放办理假证的广告名片,招揽办理假证件的业务交给伪造假证件的人员办理,从中牟利。2016年3月9日,公安民警在张珍明的住处查获了陈某3、邱某、李某2等人的毕业证,经查,查扣的陈某3、邱某、李某2的毕业证均系虚假证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珍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毕业证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搜查笔录、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张珍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珍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云数贸公司以销售云数贸公司原始股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云数贸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在云商联盟网站注册时间、推荐人与被发展会员形成的上下线关系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属于传销组织。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在云数贸传销活动中,积极宣传云数贸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会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及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认罪态度好,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涂继红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庄凤琴退出赃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王瑞莹退出赃款人民币3.3万元;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属有悔罪表现,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珍明出售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还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毕业证而贩卖,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张珍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庭审中,尚能供述犯罪事实,属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案发后退出赃款、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可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涂继红、王瑞莹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退出了非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珍明辩解每套的价格是14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他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所在辖区矫正机关对三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综合上述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科刑。并可对被告人涂继红、庄凤琴、王瑞莹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继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上交国库。)二、被告人庄凤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上交国库。)三、被告人王瑞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上交国库。)四、被告人张珍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涂继红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庄凤琴退出赃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王瑞莹退出赃款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涂继红作案工具银灰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4部(黑色直板联想1部、金色外壳苹果6手机1部、LG牌手机1部、白色coolpad牌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黄金金属块4块(2大块,2小块。)及相关笔记本4本,被告人庄凤琴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被告人张珍明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虚假毕业证4本、身份证3张、金色OPOP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桂映清人民陪审员 刘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危智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