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董召田申请执行杨友财、威远县新威仁和纺织有限公司、李志超一审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召田,杨友财,威远县新威仁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董召田被执行人:杨友财被执行人:威远县新威仁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友财担保人:李志超申请执行人董召田依据本院(2011)威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友财、威远县新威仁和纺织有限公司、李志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召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威民一初字第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洪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