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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董召田申请执行杨友财、威远县新威仁和纺织有限公司、李志超一审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召田,杨友财,威远县新威仁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董召田被执行人:杨友财被执行人:威远县新威仁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友财担保人:李志超申请执行人董召田依据本院(2011)威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友财、威远县新威仁和纺织有限公司、李志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召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威民一初字第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洪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