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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磊与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磊,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795号原告:田磊,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彬彬,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芸,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负责人:丁宇,该公司经理。原告田磊与被告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田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金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