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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4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港利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港利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鲁煤经贸有限公司,尹波,尹振香,翟胜利,侯芬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港利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鲁煤经贸有限公司,尹波,尹振香,翟胜利,侯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4476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城市港利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城市鲁煤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波。被执行人:尹振香。被执行人:翟胜利。被执行人:侯芬莉。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44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