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宝勇、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宝勇,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637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晁前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艳,女,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职工。被告: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彬。被告:杨宝勇,男,汉族。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宝勇、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18元减半收取9609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