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朱明根与朱金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根,朱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根,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朱金祥,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朱明根申请执行朱金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江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金祥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