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兆伟与哈尔滨诺诚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伟,哈尔滨诺诚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77号原告:吴兆伟,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技,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宇,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诺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6号禧龙陶瓷市场一期15、17号。法定代表人:孙玉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吴兆伟与被告哈尔滨诺诚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吴兆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兆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吴兆伟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吴兆伟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人民陪审员 孙 聪人民陪审员 郭兴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轶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