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贵阳灵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贵阳白云新华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灵鹏贸易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新华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597号原告:贵阳灵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汽配城内第1号楼1层34号。法定代表人:陈芳。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XX,男,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贵阳白云新华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投资人:关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灵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白云新华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诉讼主体有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灵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白云新华汽车修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阳灵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