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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赵敏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敏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370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 赵敏,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 上诉人赵敏因起诉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1月11日,赵敏诉请一审法院依法判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其竞买北京市海淀区百旺家苑东区1号楼3单元403室房屋多花费的竞买费用27万元、多花费的契税8100元及多花费的拍卖佣金8100元。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赵敏以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受理等为由,上诉要求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处分行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于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赵敏参加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举办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活动,并与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竞买协议》,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处分行为,具有公法性质,故赵敏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昆仑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哲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