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张晓涛与李玉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涛,李玉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347号原告:张晓涛,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李玉海,男,1967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鹏,职务,经理。住所地:大安市人民路地税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涛诉被告李玉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0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国利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于庆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奚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