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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吴小刚与尤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刚,尤时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958号原告:吴小刚,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尤时虎,男,成年,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吴小刚与被告尤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吴小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小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