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吴小刚与尤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刚,尤时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958号原告:吴小刚,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尤时虎,男,成年,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吴小刚与被告尤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吴小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小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