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7刑初68号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男,l982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泉坝镇居委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1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茂林、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张红在被害人赵某的店铺内,趁店内无人,将赵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白色VIVO-X5M手机和一个钱包盗走。经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X5M手机价值人民币1599元。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张红涉嫌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建议判处张红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张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张红在被害人赵玉琴的位于沿河县和平街道惠得公司16号楼14号店铺内,趁店内无人,将赵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白色VIVO-X5M手机和一个钱包盗走,钱包里有人民币30元,赵某的身份证。经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X5M手机价值人民币1599元。另查明,被告人张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户籍信息,购买手机发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0)蓬法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刑初字第151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红的供述。4、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沿价认字(2017)02号】及通知书。5、被告人张红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红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红的违法所得1629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申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