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14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21时17分左右,被告人郑××酒后驾驶棕色“坦途”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二拨子工业园东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 被告人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 理 审 判 员 王佳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