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新瑞、万一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新瑞,万一,张若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瑞,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万一,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若尘,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张若尘母亲,住河南省封丘县。上诉人万一、赵新瑞与被上诉人张若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封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万一、赵新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豫07民终61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豫0727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赵新瑞、万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万一、赵新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