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培学与黑龙江省大兴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培学,黑龙江省大兴农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5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培学,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丽(系郑培学妻子),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兴农场。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农场场长。再审申请人郑培学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兴农场(以下简称大兴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终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培学申请再审称,郑培学出示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证明该地系其自费开发的五荒地,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享有30至50年使用权,大型农场无权收取其承包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培学出示的国有土地权证使用权人为钱宝来,期限自1999年至2005年,不能证明2006年至今其无偿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涉案土地系大兴农场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大兴农场依法享有对该土地进行管理、经营、收益的权利。郑培学自2006年与大兴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缴纳土地承包费至2015年,2016年郑培学拒绝与大兴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支付承包费存在违约行为,原审判决其支付承包费及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综上,郑培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培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张燕明审 判 员 吴滨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洪刚书 记 员 李龙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