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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葛连文与冯伟、李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连文,冯伟,李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民初197号原告:葛连文,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冯伟,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冲,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葛连文与被告冯伟、李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连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伟、李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连文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建房工时款469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日至同年5月3日,被告冯伟、李冲夫妇请原告为其建房,时双方约定,建房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房屋建成后,原告应得工时费共计56900元,其间,被告仅支付10000元,余欠469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登门讨要,两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不得已提起诉讼。原告葛连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6年4月26日冯伟书写的欠条,该欠条载明:“冯伟、李冲在李楼建房工人工资未付,计人民币伍万陆仟玖佰元整,已付壹万元整,欠肆万陆仟玖佰元整,我现在无力偿还”。以证明两被告欠款46900元的事实。被告冯伟、李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二人认可原告所述的欠款事实,本院对原告所述的欠款原因和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口头达成的委托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为两被告建房付出了劳动,应得工时款56900元,该款业经冯伟认可,并已由两被告偿还10000元,后期两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偿还欠款义务,应对该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葛连文要求两被告偿付自2012年5月4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伟、李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葛连文建房工时款469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6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6元,该款由被告冯伟、李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帅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