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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091号原告:徐某,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卫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梦婷,���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