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7)渝0101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博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朱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初30号原告重庆博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王牌路1290-1357899296-657899296-657899296-610号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130807。法定代表人易前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琴,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兴学,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23-4。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委托代理人谭明忠,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统���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031F。法定代表人白文农,区长。委托代理人刘曾兰,系万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朱圣利,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范慧娟,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博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州区政府)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7日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朱圣利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琴,被告区人社局委托代理人谭明忠,万州���政府委托代理人刘曾兰,第三人朱圣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慧娟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因原告与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区人社局和万州区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博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