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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济宁市任城区南张世纪童话幼儿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济宁市任城区南张世纪童话幼儿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247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许倩倩(李某之母),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玲(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南张世纪童话幼儿园,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满庄社区。负责人:齐红,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金秀芬(一般代理),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与科苑路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南张世纪童话幼儿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南张世纪童话幼儿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