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651刘宽福申请执行何玉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福,何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刘宽福,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何玉鹏,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何玉鹏差欠原告刘宽福玻璃材料款及安装费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在八个月内分八次给付原告,具体为从2016年12月(包含本月)起于每月20日前每月给付原告三千元,第八个月给付余款四千元;二、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时给付,则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2元,被告自愿承担,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宽福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何玉鹏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何玉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并表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宇 更多数据: